2018年玻璃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抽查结果

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
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

 

发布时间: 2018-12-28 10:44     信息来源: 市场监管总局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: 

  2018年,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复合膜袋等24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,涉及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制品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、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共4类产品。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: 

  一、基本情况 

  (一)本次抽查概况。本次共抽查了2218家企业生产的2304批次产品(不涉及出口产品),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见下图。经检验,2116家企业生产的2202批次产品合格,产品合格率为95.6%;102家企业生产的102批次产品不合格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.4%。

http://samr.saic.gov.cn/tg/201812/W020181228434432282084.png
 

  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图

  (二)抽查产品种类。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抽查了1099家企业的1130批次产品,包括复合膜袋、非复合膜袋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(PET)瓶、婴幼儿用塑料奶瓶、聚碳酸酯(PC)饮用水罐、塑料杯、塑料瓶盖、密胺塑料餐具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、塑料菜板10种产品;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制品抽查了565家企业的565批次产品,包括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、纸杯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3种产品;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抽查了264家企业的274批次产品,包括玻璃酒瓶、玻璃食品瓶罐、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3种产品;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抽查了290家企业的335批次产品,包括不锈钢真空杯、不锈钢餐厨具、铝及铝合金不粘锅、压力锅、食品接触用金属盖、食品接触用金属罐、商用电蒸煮食品加工设备、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8种产品。 

  (三)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。一是招标遴选入围检验机构,入围后通过“双随机”信息化系统,随机确定抽查企业,随机确定承检机构,并进行随机匹配。二是全面实施抽检分离,抽样和检验分别由“双随机”确定的不同的技术机构承担。三是远程监控抽样全过程,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。四是重点检验了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的理化指标项目。 

  (四)抽查发现的问题。本次抽查共发现10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,主要问题包括: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18批次不合格,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总迁移量、溶剂残留量总量、热封强度、脱色试验、阻隔性能(氧气)、阻隔性能(水蒸气)、三聚氰胺迁移量、甲醛迁移量、高锰酸钾消耗量等9个项目;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32批次不合格,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感官指标、渗漏性能、杯身挺度、荧光性物质、抗压强度、渗油性能、砷、轴向压溃力等8个项目;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6批次不合格,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抗冲击、内表面耐水性、口缘铅(Pb)迁移量、口缘镉(Cd)迁移量等4个项目;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46批次不合格,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涂层感官要求、总迁移量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、输入功率和电流、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、非正常工作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、机械强度、结构、内部布线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、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、接地措施、螺钉和连接等14个项目。 

  二、 抽查结果分析(玻璃制品)

  (十四)玻璃酒瓶。抽查了22省(区、市)的150家企业的152个批次产品。检出3批次产品不合格,不合格检出率为2.0%。重点对抗冲击、耐内压力、抗热震性、内应力、内表面耐水性(内表面耐水侵蚀性)、垂直轴偏差、铅(Pb)迁移量、镉(Cd)迁移量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不合格项目为抗冲击。 

  (十五)玻璃食品瓶罐。抽查了14个省(区)的44家企业的48批次产品。检出2批次不合格,不合格检出率为4.2%。重点对抗热震性、内应力、内表面耐水性(内表面耐水侵蚀性)、铅(Pb)迁移量、镉(Cd)迁移量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不合格项目均为内表面耐水性。 

  (十六)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。抽查了9个省(市)的70家企业的74批次产品。检出1批次不合格,不合格检出率为1.4%。重点对抗热震性(耐热冲击温度)、内应力、98℃耐水性能(玻璃颗粒耐水性、耐水性能)、铅(Pb)迁移量、镉(Cd)迁移量、口缘铅(Pb)迁移量、口缘镉(Cd)迁移量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不合格项目涉及口缘铅(Pb)迁移量、口缘镉(Cd)迁移量。 

 

  三、工作要求 

  针对本次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,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。 

  (一)对于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,特别是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 

  (二)针对本次抽查不合格检出率较高的产品,如密胺餐具、纸杯、商用电蒸煮食品加工设备、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,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检查力度。 

  (三)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,采取有力措施,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,维护产品质量安全。 

    

    

    

  市场监管总局 

  2018年12月27日

(转载:赵万帮) 

 

 

2019年1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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